拆迁房屋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拆迁房屋需要向当地政府的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下发拆迁公告,并且把拆迁许可证下发给拆迁人;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方式和拆迁补偿金额、安置房屋地点、面积等等各个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并且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搬迁,未搬迁的,由当地政府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或拆迁方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双方达成一致的,如果被拆迁人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拒绝或者未搬迁的,拆迁方可以法院起诉,在这期间拆迁方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房屋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剥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同时丧失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市场交易价格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房屋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
征收房屋是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在被征收的地点发布征地通知,并告知村民征地的范围、征地补偿方式、征地补偿标准、其他相关安置问题等,对于通知下发后进行抢种、抢建的不给予赔偿;征收部门针对征地听取村集体和村民的意见,如果有不同意见的需要记录,根据记录给出协调方案,如果对补偿标准、安置问题有意见的,应该告知村民有权提出听证;征收部门和土地所有者实地调查土地的用途、面积、地上物的数量等,并需要所有者签字;征收部门需要根据调查、听证收集的数据,按照相关要求拟定方案,并向有关机关审批;收到上级的批准文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征收土地的地点下发征收报告;征收部门根据下发的土地征收标准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且公告给村民;在公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后,需把村集体或者村民等相关人员的意见收集报给市、县级政府审批;在市、县政府收到补偿方案批准后,应报省级国土资源局备案,然后交与当地政府实施;被征地的村民或者村集体应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手续,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征地补偿等相关费用,被征收集体或个人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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