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鲁03行赔终52号《行政赔偿裁定书》
案由:房屋拆迁管理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确认强拆违法案/行政赔偿案
审结日期:2020年11月15日
案情简介:
郭某父亲在淄博市临淄区某村购买了一处合法房屋用于饭店经营,郭某父亲去世后该房屋由郭某继承。后该村进行旧村改造,街道办在未出示任何证据的前提下,认定郭某房屋是违建。郭某提起诉讼,但区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判定郭某败诉,郭某不服,申诉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区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发回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重审。
专业解读:
房屋被违法强拆,给郭某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生活上的不便。对房屋享有物权,因为违法强拆行为导致的损失应该获得全面赔偿。街道办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全面赔偿责任,在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房屋的用途、位置、交通、环境等因素,通过评估明确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按照赔偿时的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对于强拆过程中造成的物品等财产损失,由于街道办的原因导致上诉人无法举证,应当遵循“疑点利益归于原告”的原则予以认定。原审判决显然违背了上述裁判理念,放纵了违法强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