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征收方最常见的违法手段就是强拆!一旦谈不拢,先小人后君子,将被拆迁人置于被动的位置,达到自己加快征收进度的目的。近日,惠州蓝某的判决无疑是对被强拆人最大的鼓舞,权力再大,大不过法!
【基本案情】
惠州市惠城区某村村民蓝某,自家四百多平米的小楼,一夜之间被强推成废墟。强拆的正是之前和他拆迁补偿安置没谈拢的街道办。
早在2020 年 11 月,因为当地大道改造工程需要征地拆迁。当地街道办数次与蓝某就补偿安置情况沟通未果,蓝某拒绝交出房屋后。街道办将补偿款提存,随即对蓝某房屋进行强拆。
案件诉至县人民法院,蓝某房屋的集体土地是由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双方未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蓝某拒绝交出房屋,应当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街道办并不具备实施强拆行为的权力,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撤销。当前强拆行为已经完成了,没法撤销,应确认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最后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并判赔蓝某损失203万多元。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下达后,蓝某并不认可街道办203万的赔偿,再次提起上诉,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680万。
给出的根据如下:房屋在2020年11月被强拆了,一审判决被强拆房屋的赔偿标准按2016年的标准来赔的,且缩减了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203万的赔偿明显低于合法征收所能获得的补偿。结合最新的赔偿不能低于补偿的标准以及近年来房价的涨幅计算,要求二审改判街道办赔偿蓝某本人680万。最终法院认同了蓝某提交的事实。二审改
判街道办赔偿蓝某损失680万。
判决戳中了无数正面对不公拆迁的被征收人的心。从208万到680万,不仅仅是数字的攀升,更是法治进程的飞跃。
【律师建议】
强拆发生后,大家一定要调整好心态,强拆已然发生,要求房子恢复原状或为争一口气打击报复是不理智的。应将后续重心工作放在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一起提出,也可以在确定强拆违法后先向赔偿机关提出,赔偿机关在收到之日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违法强拆导致的赔偿标准不能低于依据征收确定的补偿标准,此外,还包括因违法强拆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等。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
一般而言,因违法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或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使房屋已经灭失,也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本案中,当事人蓝某挺身而出,不畏强权,只求正义。面对自己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冷静果断,毅然决然拿起法律武器走上了为自己的公平抗争之路。这不仅仅是蓝某的胜利,更是强拆当事人的胜利,期望被拆迁人都能寻到属于自己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