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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农村房屋被强拆,一审获赔175余万元!

无证农村房屋被强拆,一审获赔175余万元!

  房屋是老百姓的基本生存保障。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机关为了推进征收项目的顺利开展,经常会在老百姓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强行拆除老百姓的房屋,且不给老百姓补偿或降低赔偿金额。

  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笪凤瑶律师将结合河南省某县的案件,为大家阐释房屋被政府违法强拆后,被征收人该如何做的问题。

  张某在河南省某县拥有房屋一处(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但无房屋所有权证,也无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2018年,镇政府在张某未签订任何协议且未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笪凤瑶的指导下,张某以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随后,在县人民法院判决镇政府判决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后,张某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案件审理中,镇政府认为张某诉求房屋的损失价值过高,只同意按照重置成本价格对张某按照六十多万的价格进行赔偿。同时,镇政府认为,张某主张按照起诉时周围类似房屋市场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过律师的再三努力,法院最终判决镇政府以周围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对张某进行175万的价格赔偿。

  众所周知,农村房屋作为当事人的合法不动产财产,价格肯定会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在当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着房价的迅速变化,如果老百姓房屋被强拆的时间与法院判决的时间差别较大,房产价格差别自然会相差巨大。此时,如果还以房屋被强拆时的评估标准予以赔偿,从根本上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如果判决时以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赔偿,既体现了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同时又会充分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房屋价值应按最新日期作为评估时点。

  在最高院此前发布的“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案件中,最高院提到“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诫,并有效维护许水云合法权益,对许水云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婺城区政府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也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

  回归本案,张某房屋被强拆是在2018年,而法官作出赔偿判决时已经是2021年,两者之间相差近3年。如果法院还按照强拆时日计算房屋损失价格,势必侵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且违背公平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当自家房屋在未与政府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被政府相关部门采取违法程序强制拆除的,被征收人一定要聘请律师提起确认违法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充分维护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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