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的拆迁对被拆迁人利益影响重大,在此过程中,有时会发生违法违规等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对于其中一些具有人身、财产侵害紧迫性的行为,被拆迁人需要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予以调查和处理。
但公安机关基于某些原因,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偏于保守,不利于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使双方就公安机关履职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产生争议。本文试对前述问题进行必要的阐述和分析。
一、公安机关处理拆迁所引发纠纷的政策背景及其基本立场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5月15日发布,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中纪办﹝2011﹞8号)“四、严肃查办案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2011年公安部党委下发的《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中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上述文件组成了公安机关处理拆迁所引发纠纷的政策背景。对于其含义,其一是公安机关解读为公安机关禁止参与强制拆迁。其二是公安机关应对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即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拆迁活动中的“不为”和“应为”,以规范公安机关在内的政府部门在拆迁中的合法性,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但据观察,公安机关在涉及拆迁中的履职问题上是偏于保守的,即尽量不与政府活动相抵触。
二、对于违法拆迁的举报,公安机关常见的履职问题。
在拆迁过程中,因上述文件被一些执法、司法单位过度解读为“拆迁属于行政行为,因其所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公安受案范围”,造成了公安机关对被拆迁人报警不予立案,或出警后“出工不出力”,认为是政府工作人员拆迁工作,对其明显违法的行为也不依法予以调查处理,而导致被拆迁人提出的举报、救助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也有损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整体形象。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因公安机关负有治安管理和打击犯罪的双重职责,故对于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在拆迁中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达到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是应当依法履职予以查处的。而对于尚不满足刑事标准的一般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出警后的处置及履职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问题,则较为复杂。
三、关于一般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出警后履职合法性的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对于被拆迁人报警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有关工作人员为加快拆迁进程,促使被拆迁人尽快签订“拆迁协议”,故意以“协商”为名义实施的具有一定强迫签约性质的违法行为,如:未经被拆迁人许可即以侵入其住宅、进屋后因谈不成即拒不退出房屋、组织多部门多人员“围谈”、不分时间和场合单方要求长时间谈判、在被拆迁人明示拒绝后以同样条件反复进行谈判、在签约前阻挠被拆迁人离开、拉扯推搡的肢体冲突等。
前述行为的共性是严重干扰被拆迁人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给被拆迁人造成严重心理、精神压力,其具有“迫迁”性质。这不仅违背被拆迁人内心意愿,其强迫效果和危害虽达不到对被拆迁人“断水、断电、断路”等物理逼迁行为的强度,但仍具有一定违法性。
前述行为是否属于《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公安机关应予查处的情形,存在一定争议。
经网上查询现有的各地区各级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对于上述一般违法行为,判决认定公安机关因对其不予查处而构成实体违法的判决并不多。有鉴于此,可在实体违法的论证之外,考虑着力于法定程序角度论证其履职行为的违法性。比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对公安机关出警后口头答复有异议,应依法给予书面答复的程序性规定。此外,虽然公安机关不能审查政府征拆政策的合法性,但其出警后仍有义务核实有关被举报人员的身份、有关被举报拆迁行为的行政合法性文件等,以做到在完成最基本的调查职责基础上作出查处结论;人民法院也应对公安机关据以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查处的形式性依据是否完整有据进行审查,而对于依据不足的“走过场式”处警,应当在法律上给予否定性评价。
邓青锋团队律师温馨提示被拆迁人:关于公安机关禁止参与拆迁活动的政策规定,并非职责部门免于查处拆迁违法活动、依法履职的“挡箭牌”。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拆迁活动中的犯罪活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而对于一般违法活动,在出警后是否履行了法定接处警职责,宜以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是否在程序合法性层面予以全面审查为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