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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张某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行政管理案

摘要:2016年12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危改中心作出《武侯区群众路片区(一标段)改造项目搬迁公告》,明确张某位于成都市案涉房屋位于搬迁范围之内。该公司于2017年2月26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了青年公寓于该时点的市场价值。
四川省成都市张某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行政管理案

  案号:(2020)川01行终1258号《行政裁决书》

  案由:其他行政管理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审结日期:2020年11月26日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危改中心作出《武侯区群众路片区(一标段)改造项目搬迁公告》,明确张某位于成都市案涉房屋位于搬迁范围之内。该公司于2017年2月26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了青年公寓于该时点的市场价值。武侯区危改中心之后陆续同青年公寓业主签订了《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拆除过程中,案涉房屋出现损坏。2018年11月22日向案涉房屋业主张泽迅作出并送达成武房安字〔2018〕第005号《成都市危险房屋通知书》(以下简称危房通知书)。2018年12月4日,张泽迅的案涉房屋被拆除。武侯区房管局未履行任何程序,即拆除了案涉房屋,其拆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2018年12月4日拆除张泽迅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结果:

  本案中,原武侯区房管局于2018年12月4日将案涉房屋予以拆除,因该行政事实行为依据的行政决定即危房通知书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且拆除过程中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原武侯区房管局该强制拆除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确认违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武侯区住建交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解读: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出现局部垮塌;(二)随时有垮塌危险;(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据此,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限期治理意见后,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危险房屋通知书》要求进行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川省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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