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先生最近很苦恼,没想到自己住了10来年的房子突然有一天就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把房产证给注销了。
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一下:
2011年姚先生从原房主黄某处购买了一处房屋,并于当年就缴纳了相关税款办理了过户,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后来姚先生一家就搬去了新房子,一直居住至今。
2021年8月某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姚先生送达了《关于注销x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处理决定书》,理由竟然是原房主黄某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不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看到这个注销决定姚先生一家真的是吓傻了,姚先生认为,他当时买房的时候就是看中原房主黄某是有房产证的,并且交易之后房管局也依法办理了过户,后续还给姚先生发放了产权证。但令姚先生不解的是,为何自己住了十多年的房屋,房产证说注销就注销了呢!
于是,姚先生通过介绍委托了杨念平团队杨念平律师、李群杰律师代为其处理本次事宜。
杨念平团队律师通过分析认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姚先生的房产证没有事实依据、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
首先,委托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利益善意取得原房主的案涉房屋,无任何过错,不应为原房主及行政机关的过错承担不利后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案涉《处理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行政机关需要对房屋的合法性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本案中,委托人与2011年与原房主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且购买该房屋时,原房主已持有房产管理局于2005年3月24日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利益,委托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案涉房屋及该房屋所有的产权证书的合法性。
基于此,委托人才会购买案涉房屋,且委托人缴纳完相关契税后,市房产管理局亦向委托人颁发了房屋产权所有权证书。这点更加可以印证案涉房屋及委托人与原房主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的合法性。
其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处理决定书》无职权依据、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有以下方式1、当事人申请2、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
本案中,给委托人颁发房屋产权证的行政机关是市房产管理局,有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行政机关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即市房产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处理决定书》无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
于是,杨念平律师团队指导委托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撤销房产证决定》。
市政府经过审理认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注销决定》没有相应证据和依据,应当依法撤销。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撤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8月3日作出的《关于注销x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处理决定书》。
到这里,姚先生和他的家人才终于松了口气。
最后提醒大家,当您遇到类似情况时,需要主动积极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