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的农村地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实现自治的主要途径就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可以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种种事项,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那么,村委会有权作出相关决议,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吗?村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权。当村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又该如何维权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律师为大家解析这一问题。
【基本案情:一纸村民会议决议,宅基地就没了?】
家住四川成都的潘先生系当地某村的村民,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拥有合法的房产证。然而有一天,该村村民委员会告知潘先生,经过村民的讨论作出村民决议,决定即日起收回潘先生的宅基地使用权,将宅基地由村集体统一管理进行流转,并交由当地施工单位建设开发。
遇此情况,潘先生感到很困惑,为什么村集体有如此大的权力?只要村民决议,就可以随意收回我的宅基地使用权吗?潘先生带着这样的疑问,咨询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律师。
【律师说法:村民会议决议没那么大权力】
杨念平律师在仔细分析案情之后,告知潘先生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其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而潘先生所遭遇的村委会、村集体以村民自治为由,侵害村民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与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据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若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上述法定事由,并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一般为县级政府)批准,以防止收回土地使用权对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因此,当地村委会在未报请属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仅以涉案决议为依据,便试图收回潘先生的宅基地,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其合法财产权。
如果广大农民朋友遇到了类似情况,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救济途径。
第一,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前述《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将村委会作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涉案决议。
第二,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其责令改正违法决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据此,属地乡镇政府具有责令改正违法决议内容的法定职责。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请,要求乡镇政府责令村委会改正、撤销违法的村民决议。同时,如果乡镇政府怠于履行职责,则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当事人也可以进一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在明律师提示广大农民朋友,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是国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体现。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以及村民自治章程,均应当体现农民的利益。同时,村民自治也应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实现。它不能逾越法律界限,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系《物权法》明文规定的一项用益物权,一旦确权完成、登记颁证就不宜随意调整、更改。面对类似的纠纷,村民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确保自己的财产权益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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