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以湖南浏阳和四川泸县等地为代表的“三块地”改革试点,在改革政策支持下试行的“宅基地使用权跨村跨组跨镇流转”和“城乡居民共建共享”两条新道路,将宅基地的可能性发挥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然而,实践中一些地方却出现了宅基地使用权被强制收回的情况,完全与“自愿有偿退出”的表述不相符合。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团队为大家解析这一问题……
【基本案情:居委会一申请,宅基地就没了?】
王女士居住的某某村属于某市区政府确定的城中村。2017年12月22日,该村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收回社区范围内全部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月25日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申请收回该村社区居民宅基地使用权。2018年2月23日,区政府作出1号《关于收回某某村社区全体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简称1号决定),决定收回某某村社区全体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其宅基地使用权证,同时对某某村社区居民的宅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王女士心生疑惑,自家的宅基地使用权就这么轻易地被区政府一份《决定》收回去了?关于该区区政府作出1号决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就为大家细细剖析。
【法律分析: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肆意收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首先,法律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并非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原来批准用地的政府(如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区、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对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以区政府名义直接决定收回王女士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其宅基地使用权证,无职权依据。
其次,区政府没有证据证明收回宅基地的行为符合村集体公共利益,缺乏事实依据。总而言之,该行政行为违法。王女士等村民完全可以就涉案1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将其撤销,从而维护自身的土地权益。
实践中,像王女士这样担心宅基地使用权“莫名其妙”被收回的不在少数,大部分原因在于对法律、国家政策等不了解或者误读。前段时间一则消息甚嚣尘上,内容大意为如果宅基地超过两年时间不建房使用,国家就会把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收回去。
其实这完全是误解!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之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由此可知,要达到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程度,首先是要宅基地上没有房屋,要么是原本就还没建房,要么是以前建了房但因年久失修坍塌了或是自己拆除了,两年以上还没有恢复使用。然而农民进城打工之后老家的房子两年没人住,显然跟上述规定中的情形是两码事!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目前我国正在试行“宅基地有偿退出”措施,即农民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给一笔补偿款或购房补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也提出,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同时,国家发改委在解读《意见》时仍然强调,“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的口子不能开,按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不能突破,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三大原则。这就更好地解决了城市和农村发展不平衡、资源分配不均、要素交流不充分的问题。
综上所述,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收回应当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为之;其次,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仍然受到土地用途管制,不能肆意为之;最后,宅基地使用权是国家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具有身份性和福利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面对宅基地被收回的情况时,不必惧之,但应慎之。在明律师提示您,应当慎在拒绝“莫名其妙”,慎在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慎在积极维护合法权益。如此一来,只要您做足准备、严阵以待,任尔东西南北风,我自岿然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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