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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代签,被拆迁人能请求法院撤销被代签的协议吗?

摘要: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安置补偿协议被代签,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律师越早介入越好,越能掌握主动权,掌握谈判的时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代签,被拆迁人能请求法院撤销被代签的协议吗?

  张先生的房屋位于山东省无棣县某村,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张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

  张先生的父亲在张先生不知情的前提下,也未了解相关拆迁法律、政策和协议内容,片面听信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劝说,在未取得张先生授权的情况下以其母亲(张先生奶奶)的名义代替张先生签署了《房屋搬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

  事后知晓了也未追认该协议,而是在第一时间和拆迁方沟通此情况,但一直沟通无果。

  无奈之下,张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璐律师。在律师介入后,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了撤销《房屋搬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的行政诉讼。张先生所在的整个村由于当地政策原因,都没有发放产权证,但是当地国土部门提供的卫星测绘图上能够证实该房屋写有张先生的名字及房屋编号,一审法院却仍以张先生不能证明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

  随后,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法院重新审理后,撤销了被代签的《房屋搬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张先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该案中,街道办首先提到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街道办认为案涉协议书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只见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应当受民事法律所调整。

  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而签订的行政协议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街道办系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具有以行政诉讼被告身份参与诉讼的能力。

  本案中,片区指挥部是由街道办发文成立的,但是片区指挥部并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所以其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应该视为街道办的行为,因此,该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是没有争议的。

  其次,关于本案谁是案涉房屋的权利人问题,在本案中虽然张先生没有产权证明,但是案涉协议书签订之前,资产评估公司在张先生所在的村进行了房屋调查侧脸结果和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的张贴,其中就有张先生的房屋面积和占地情况,与案涉的协议书上所载的信息一致,法院认为这两份材料虽然系评估机构作出。

  但是根据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规定,该公示主体及公示方式的确定均来源于安置方案,因此公示行为应当视为街道办的委托,那么所公示的信息应当视为街道办对被搬迁房屋相关情况的认定,可以以此来认定张先生系案涉房屋的权利人。

  最后,关于案涉协议书,因法院认定来房屋权利人系张先生,张先生对于以张先生奶奶名义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不予认可,签订时也未告知张先生,且协议内容中体现的案涉房屋由张先生的祖母所有与实际权利人为张先生并不符合,张先生的父亲也称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没有告知张先生,因此法院认定该协议书应当予以撤销。

  据此,张先生也算是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安置补偿协议被代签,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律师越早介入越好,越能掌握主动权,掌握谈判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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