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危房,所谓危房,是指建筑的承重能力已经接近极限,无法保障居住人的安全的房屋。想知道自己房屋是否是危房,首先要了解确认危房的主体。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因此,仅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认定危房,大家在实际中遇到危房认定时要注意认定主体。危房认定需要专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并且出示鉴定报告。
现在主要出现拆除危房的情况主要是在农村,大多数被拆迁人是在外地务工,农村老家的房子暂时搁置无人居住,然后只是村委电话通知房子被认定危房,并通知被拆迁人要求回去签字,没有任何拆迁文件和补偿出示,并以强拆威胁被拆迁人。根据以上的论述,这样的拆除危房程序是不合法的,村委不能作为拆迁主体。这种情况大多数是当地拆迁部门为了降低拆迁成本,以拆除危房的名义拆迁。所以房屋在被认定为需要拆除的危房后,行政机关在履行了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制定拆除实施方案、张贴公示危房通知、召开听证会、发布公告、催告等程序后,方可对涉案房屋进行整体拆除。因此,未经过以上程序径行将房屋拆除的,是违法的强拆程序。
我们可以通过本所的真实案例进行了解一下。
韩某是大厂县某村村民,在本村的一块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后该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被村委会收回,该收回决定被大厂县政府批准。韩某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中显示该地块属于商业开发,并非批复所谓的“新居民”韩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查明,该地块在此前已转为国有土地。韩某认为涉案地块是一次商业征收,大厂县政府宅基地收回批复的作出剥夺了韩某陈述、申请听证的权利,实体和程序都违法。案件结果,撤销大厂县作出对韩某房屋收回的批准决定。本案中,韩某所拥有宅基地已经合法程序转为了国有土地,该村村委已经无权收回韩某的宅基地使用权。大厂县政府亦无权批复对该地块的收回。
以上危房拆迁和宅基地收回的注意事项,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