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京0113行初219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确认搬迁决定违法案
审结日期:2020年11月27日
案情简介:
姜某在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有合法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20年4月29日,镇政府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称姜某的建筑中有约764.9平方米为违法建筑,要求姜某在当日拆除,沟通未果后,直接将建筑拆除,给姜某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鉴于涉案建筑已经被拆除,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专业解读:
所谓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没有明确建筑的四至、面积、建造时间,并且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说明姜某的房屋属于违建。镇政府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程序违法,事前没有实地调查,没有依法听取姜某的陈述、申辩,事后没有依法送达,姜某也无法在当日自行拆除全部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