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时候街道办直接充当着主力军的角色,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甚至“自行启动”征收项目。但实际上街道办事处是特定层级人民政府经批准而设立的派出机关,并不属于省、市、县、乡四级行政区划中的任何一级。
实践中,街道办事处的地位与职权还需要进一步的加以说明和规范。笔者将在以下几个常见方面,谈谈对街道办事处权力的看法。
一、街道办无权自行启动征收项目
我们通常所说的拆迁往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征收主体均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同样的,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可知,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启动征地拆迁项目,街道办是没有权力直接自行启动征收程序的。
一般而言,在征地拆迁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只能辅佐征收方落实征收工作,若其违法违规自行启动征地拆迁活动,甚至是越权批准征地均是不合法的行为。有些项目,诸如“旧村改造”之类,原本是一种村民自愿向上一级政府申请拆迁的行为,但在基层往往变味。村民“自愿”改造村子,往往是村委会从中作梗,为了规避省政府的监管,打着“旧村改造”等名义行征迁之实。这样一来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就很有可能“被压缩”,甚至“被剥夺”。
现实生活中,若有人正在面临这样的情况,那一定要留意拆迁公告以及补偿安置方案是由谁下发的,如果是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作出的,那多半是存在问题的,当事人可以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或者及时向相关负责部门举报。
二、街道办无权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虽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授权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但《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由此可知,街道办不属于法定可以查处违法建筑的主体,无权进行违法建筑的查处,亦无权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
三、街道办无权直接拆除违法建筑
强拆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对于违法的建筑,行政机关有权进行查处并作出拆除的行政决定。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街道办事处是不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权力的,可强拆的行政机关城乡规划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
进一步来说,即使是违法建筑,也涉及当事人的权益,所以在拆除时必须要依法进行。在拆除违法建筑之前,相关部门要履行一系列的法定程序。首先需要进行入户调查,之后需要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履行告知、催告等法定程序,才能进行一下步的拆除工作。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无权实施强拆,违法强拆给当事人造成合法财产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街道办虽然和很多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但在征地拆迁中,街道办的权力不是无限大的。若当事人真的遇到了不公的待遇,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