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领域中,政府一方施出的“奥步”可谓花样繁多、层出不穷,而被征收人作为平头百姓则往往只能是被动应对、见招拆招。
2016年9月的一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突然迎来一批“风驰电掣”般到所咨询的当事人。
委托人杨先生、张女士在北京市西城区北极巷拥有已购公房2间,建筑面积28.14平方米,有1个户籍及在册人口3人。
导读:“务实”,在征地拆迁维护合法权益中无疑十分重要,正所谓“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在维护合法权益领域也是一样。
征收维护合法权益3大基础原则,你知道是什么吗?
如你违法征收,请还我家园——黄晓丽律师一纸文书阻止司法强拆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具体内容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列举式规定)的需要
按照保证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条例规定
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按照原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对合法建筑的所谓“行政强拆”自2011年1月21日以后成为了历史。
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储备土地”并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列举的情形。
征收维护合法权益的各种策略、技巧、套路,在明律师已介绍过很多。然而实战永远要比理论、文字复杂得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直接决定了补偿的数额,因此向来为大家所关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