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给出的解答是:其一,按原条例规定的行政拆迁,出现了不少恶性事件,此次对规定的修改是考虑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其二,新施行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而新条例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再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因此,对合法建筑的所谓“行政拆迁”自2011年1月21日以后成为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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