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故此类争议应适用新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