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拆迁案件中,常常有当事人的房屋所在地块因为要修建公路、铁路等交通项目而被划入征收范围。在明所梁红丽律师代理的一起征收拆迁案例中,当事人的房屋所在范围内因为要建设一条与高速公路相连的村级道路而被划入征收范围,但因补偿条件过低当事人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平时也常常有许多当事人会咨询是否只有在自家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被即将修建的道路覆盖时才会被征收拆迁呢?这就涉及所修建的道路和房屋之间距离的问题,而且法律法规对于不同类型的道路与房屋之间的距离也有着不同的规定。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铁路与房屋之间的安全距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其中第四章更是设专章对铁路线路安全做了具体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十米,其他铁路为八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十二米,其他铁路为十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十五米,其他铁路为十二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二十米,其他铁路为十五米。”
《条例》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据此,上述距离范围之内的既有建筑物并不一定会被依法拆除并给予补偿,而也有可能通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得以保留。这也就是实践中一些希望自己在铁路建设沿线的房屋被拆除另建的朋友“目的落空”的原因之一。
二、公路与房屋之间的安全距离
《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即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小于一米的公路用地。”这条规定的意思是说,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但供公路修筑路基和排水系统,设置防护设施和服务设施,以及供公路修筑和养护取土、弃土、路侧绿化等使用的土地最低不小于一米。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三十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还规定:“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
由此可见对于公路与房屋之间的距离法律法规是有明确规定的,不仅如此部分省市还制定了地方性的公路条例,对公路与房屋之间的距离制定了更加详细的标准。
此外,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中还规定,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也为保护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以上就是笔者整理的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公路、铁路与房屋安全距离的规定。在你的房屋因新建、扩建、改建道路而被征收拆迁时你可以根据道路与房屋的实际情况对比上述法律法规,从而做到心中有数。在明拆迁律师需要特别提示大家的是,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公路项目穿过的土地区域会对当事人既有房屋、土地的使用、价值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又会因各种理由而未被列入征收范围。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盼着征收方拆、征是客观存在的心态。这种新情况也为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依法维权提出了新的课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来对症下药,寻求解决之道。
在明律师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835-600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拆迁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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