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中,特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特定的评估时点高度相关,时间一变房屋价值自然就可能跟着变。故此,《房地产估价规范》2015版中明确规定,估价报告的使用期限应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根据估价目的和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变化程度确定,不宜超过一年。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评估报告作出后超过一年就会“自动作废”。实践中,征收补偿决定应当于评估报告的使用期限内作出。
但若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方式为就近地段的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则即使超过了评估报告的使用期限,房屋价值发生了波动,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价值也应当是同步变化的,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并不会因此而受损。
在此情形下,评估报告仍然是有效的,征收补偿决定也不会因此而被判撤销或者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