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间,一些地方存在地方政府将拒绝配合签约搬迁的被拆迁人“官告民”诉至法院,以排除妨害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将房屋限期拆除。在诉讼中,拆迁方又会申请先予执行,通过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将涉案房屋很快拆除。
不过,这种做法显然是严重不当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仅适用于以下3种情形:(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而征收拆迁完全不符合上述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且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系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要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只能在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得采取“官告民”这样的操作来实现其强拆房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