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具体内容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列举式规定)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指《土地管理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以上即是从保障公民民法上的物权权益的角度针对征地拆迁所做的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