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储备土地”并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列举的情形。同时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将土地储备规定为公共利益。而且,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有:“(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因此,仅以“土地储备”为由征收土地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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