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该规定是为了防止一些被拆迁人为增加拆迁补偿款而私自增建房屋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例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比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要少。比如取消了限制拆迁范围内房屋出租的规定。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