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新华社9月26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无疑,《规划》将成为今后5年我国农村工作的重要规划引领,对涉农各项事务的改革、发展方向具有权威性的指引作用。那么,这其中涉及广大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补偿安置等权益的内容都有哪些呢?在明律师第一时间结合《规划》内容为大家做一番简要梳理……
要点一:党组织建设保障征地拆迁领域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规划》指出,要坚持抓乡促村,整乡推进、整县提升,加强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制度、基本活动、基本保障建设,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抓好中央政策落实方面的作用,加强对落实情况特别是涉农资金拨付、物资调配等工作的监督,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农村基层黑恶势力和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严肃查处发生在惠农资金、征地拆迁、生态环保和农村“三资”管理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征地拆迁领域之所以长期乱象丛生,与村干部“天高皇帝远”“占山为王”而无有效监管措施的客观状态有着直接关系。《规划》重点强调了党建工作对征地拆迁领域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打击、震慑作用,可谓从政策层面上抓住了事物的主要矛盾。对于因法律滞后性、机械性与发展客观实际所带来的百姓现实需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之间的矛盾,尚需下大力气研究解决,这种“主观恶性极强”的违法违纪行为则应当首先被坚决纠正制止。
要点二:实现村民“真自治”,以村务公开确保被征地农民知情权
《规划》指出,要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完善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规范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选举办法,健全民主决策程序。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创新村民议事形式,完善议事决策主体和程序,落实群众知情权和决策权。全面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健全务实管用的村务监督机制,推行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独特功能,弘扬公序良俗。继续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加强基层纪委监委对村民委员会的联系和指导。
实践中,村民委员会往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言人,其虽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却在征地拆迁、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中拥有着极大的权力。而长期以来矛盾问题频发的“协议拆迁”及所谓的“帮拆”,更是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在各地大张旗鼓地开展。无疑,这其中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被变相剥夺,“假自治而真代表”的情况是较为严重的,有的甚至直接涉嫌违法犯罪。《规划》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些问题,将村民自治实践摆在战略的高度上看待,有望为这一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要点三: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符合公共利益才能征收土地
《规划》指出,要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探索具体用地项目公共利益认定机制,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土地管理法》修改无疑是征地拆迁领域最引人瞩目的大事。从目前的情况看,在这一规划周期内完成2004版大修的可能性正变得越来越大。就土地征收而言,可能带来的变化将是两点:其一,强调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才能征收土地,切实缩小征地范围;其二,通过强化程序性规定多种方式提升被征地农民所能获取的补偿安置,补偿数额将更加公平、合理。简言之,农村土地征收中的种种矛盾纠纷,都有待修法令局面得以大幅改观。
要点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有所为有所不为
《规划》指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对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备受关注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将会在未来5年内持续试点、推进,而随之而来的自然是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登记确权颁证工作加速落地等老大难问题的解决。改革明确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于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租赁农村耕地等农用地建工厂、“大棚别墅”等土地违法行为),建设“小产权房”等问题仍要明令禁止。这对于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无疑至关重要。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农村的问题是复杂的,矛盾的形成往往具有长期性。就征地拆迁领域而言,严格依法依规落实补偿安置仍是避免矛盾冲突产生的最重要关键。广大农民朋友可以一方面期盼着改革,一方面踏稳脚下的土地,坚决依法捍卫自己的土地财产权益,那么好日子就在不久的将来向我们招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