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有多起案件地方政府都是拿着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征地批文要来实施征收当事人的房屋和土地,当事人根本不知道这样的征地批文存在,也根本不知道原来几年、十几年前政府就已经批准征收了自己合法使用的土地。那么,这样的征地批文还有效吗?被征地农民又有着怎样的应对之策呢?
其实,早在2004年10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指出,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有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
2004年11月原国土资源部进一步跟进,印发了《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指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限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由此可见,征地批文过了两年未实施征地或者供地的,征地批文就自动失效。此后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但是在实际中,因某些原因,上述规定被部分地方政府选择性地遗忘,甚至有些征收人员称这已是十几年前的规定了,早就不适用了。
为纠正上述征收中的错误行为及观点,自然资源部于2018年7月再次发文,作出《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再次明确规定:“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这样的明文规定虽不及法律法规的效力,但是至少能够在一定的期限内遏制为了囤地而大量征收的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对消化批而未供的土地和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有很大的意义。对被征收人而言,这样的文件无疑是确认了征地批文并非长期有效,是有“保质期”的。对于过了保质期的征地批文,我们可以以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作为有力的回击武器,作为拒绝违法征收的有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而在上述情形下,征地批复已经失效,则涉案项目不符合该项规定的条件,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并在起诉责令交地决定的诉讼中明确提出此点主张。
在明律师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征收工作的长期性,存在征收工作已经启动,但是部分被征收人未能在两年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也未拆除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即使超过了两年,也并不代表征地批文就自动失效了,我们需要注意征地批复失效的前提条件并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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