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今天上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明经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明经国当庭表示上诉。至此,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村民因空心房整治纠纷“铲杀”乡干部一案有了最新进展……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17日上午,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委会在征得村民明某森、明某炳、明某福同意后组织拆除其土坯房,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时,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造成相邻的明经国土坯房南部屋檐部分瓦片掉落。
明经国接到儿子明小龙告知后,回家拿镰铲赶到现场,误认为是拆除其土坯房,不顾在场乡村干部再三解释和劝阻,持镰铲打砸挖掘机驾驶室。在现场的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被害人卓宇见状报警,明经国心生怨恨,持镰铲猛击卓宇头部,在卓宇倒地丧失自卫能力后,不顾众人劝阻,再次加害卓宇,持镰铲三次打击卓宇头部,致卓宇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明经国误以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制日报记者就此案中公众关心的一些问题与审判长进行了对话:
记者:本案中是否存在对明经国的土坯房非法拆除的行为?
审判长:本案在案证据证实:
1.南康区人民政府及十八塘乡人民政府既未认定明经国家土坯房系“空心房”,也未作出决定强制拆除明经国家土坯房的行政行为;
2.南康区人民政府及十八塘乡人民政府一直要求农村土坯房拆除工作必须坚持以群众自愿为原则,不存在强制拆除的问题;
3.樟坊村村委会在案发当天既未决定也未实施拆除明经国家土坯房的行为。
案发当天,樟坊村村委会拆除明某炳、明某福、明某森土坯房的行为,是已征得上述村民明确同意后实施的。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的过程中,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损坏了明经国家土坯房的南面屋檐部分瓦片,并非针对明经国家土坯房实施的拆除行为所致,且在场的乡村干部已当场就屋檐及瓦片损坏原因向明经国及其家人作出解释。
记者:开展土坯房改造、整治工作是否有法律政策依据?
审判长:《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国务院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之(七)提出:“加大以土坯房为主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赣州市加快完成改造任务”。
根据以上规定,赣州市人民政府及南康区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土坯房改造、整治工作,是为了改善老区农村群众的生活居住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樟坊村村委会根据政府要求,在土坯房整治工作中,开展了法律、政策宣传和征求群众意见工作。在案证据表明,许多村民对此项工作是理解和支持的。
记者:被告人明经国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审判长: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害人卓宇在报警前后,未对明经国实施任何侵害行为。明经国见卓宇报警,趁其不备,持镰铲猛击卓宇,其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事实要件,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记者:本案被害人卓宇是否具有过错?
审判长:根据刑法理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被害人实施了先行不当行为;(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3)先行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
(1)卓宇是十八塘乡的人大主席,其依法有权对整个十八塘乡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樟坊村土坯房拆除工作也是日常督导内容之一。卓宇案发当天到现场,是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正常的督导工作。(2)明经国房屋受损系因挖掘机司机在拆除相邻土坯房时操作不慎所致,且在明经国房屋受损之时,卓宇尚未到达现场。(3)卓宇到现场查看土坯房拆除工作进展,看到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向村干部李祖兰了解情况后,并未要求拆除明经国的土坯房,而是与李祖兰等人到附近查看其它土坯房。卓宇再次回到现场后,见到明经国打砸挖掘机即予劝阻,经劝阻无效,遂向派出所所长申昌森打电话报警。
综上,被害人卓宇在案件起因、发生和发展过程中,没有实施任何先行不当行为,没有侵犯明经国的正当法益,其行为完全合法、正当,不存在过错。
针对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两点:
其一,此虽为一审宣判,仍有上诉、改判的可能,目前的判决结果也并非最终的司法裁判结论,但却客观上反映了当前司法领域对此类“涉拆迁暴力冲突”的裁判倾向与态度。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只要案件中不涉及对被拆迁人人身安全的直接威胁与攻击,被拆迁人的暴力行为就不构成“防卫行为”。我们可以认为,目前司法领域不支持房屋、土地等财产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当事人采取任何“防卫行为”。能防卫的,有且只有针对人身的暴力侵害。故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充分、严肃地吸取教训,切勿在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的过程中作出任何过激的暴力举动,否则将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反而极有可能面临沉重的刑罚惩戒。“应然”与“实然”是两回事,大家一定要分开看待,分开应对。
其二,对于“非征收”类拆除房屋、收回土地的行为,广大“被征收人”要提高警惕。当前的法治环境下,真正的征收项目都是有法可依的。譬如590号令,将征收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得非常明确,征收方并不敢肆意妄为。但恰恰是如本案这种“空心房整治”项目,其性质有些类似于“协议拆迁”——上面有政策依据,但实际上缺乏法律依据,尤其是缺乏明晰双方权利义务及救济途径的法律规定。在一方为强势政府一方为弱势老百姓,博弈平衡并不存在的情形下,矛盾、纠纷的爆发有时是难以避免的。故此,广大“被征收人”要对这类似拆迁非拆迁,但却会直接影响你的房屋、土地权益的项目予以充分重视,必要时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努力将矛盾纠纷控制在法律能够“出面”的框架之内,避免在不理智之下作出任何更加不理智的举动。
自然,对于明经国一案,仍可能有二审可以继续关注。(在明律师综合整理自新京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