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很多被征收人觉得,跟征收方谈好补偿、签好协议,就能踏踏实实等着搬新家了。然而,贵州省六盘水市某村83户村民,却遇上了征收方在协议履行阶段突然变卦的问题。没了房子、没了地,手里就剩下一纸协议书,这时候还能维权么?协议上约定好的补偿方式,是征收方说变就能变的么?《在明说法》第61期,杨念平律师结合自身代理的案件给您做详细分析……
作者丨杨念平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
2011年,83户村民所在村被纳入县政府“煤钢电一体化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之内。县政府设立的项目办公室与村民们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约定给每户村民在城镇安置区安排一块“三通一平”的宅基地。签约时,工作人员还承诺一年内就能完成宅基地的安置工作。一年后,“三通一平”做到了,但项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却找到了村民们,说项目规划变更了,必须重新签订《安置协议》,要求大家回迁到城镇规划区内已有的安置小区内或在城镇规划区之外批一块宅基地进行安置。村民们到安置小区一看,楼房的户型设计不合理、套内面积也小。而在陈镇规划区外又很偏远,工作生活很不方便。83户有老有小的村民都不同意,就这样,和征收方僵持了整整5年。
最终在律师的建议下,这83户村民直接起诉县政府,请求法院判令县政府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这些村民的诉求,有哪些法律支持呢?
首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村民们与拆迁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也符合《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所以这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拆迁方在没有提前和村民商量的情况下,直接变更合同内容,把“三通一平”的宅基地变成了安置小区或者安置在城镇规划区之外。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拆迁方提出要重新签订补偿协议的理由是“项目规划变更”。规划变更就不能安置宅基地了么?我们的律师查阅了当地做出的2009-2025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城镇建设区”地点除了已经建成的集中安置房、联合建房的地块外,仍具备继续安置的条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律师查阅了当地的相关规定,发现完全可以在城镇规划内进行宅基地安置。也就是说,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完全有条件继续履行的。
最终,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支持了这83户村民的诉求,判决被告盘县人民政府继续履行城镇规划区宅基地安置义务并保证安置地“三通一平”。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依约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是征收方不能逃避的义务和责任,当我们的被征收人遇到这种随意要求变更补偿协议内容的情形时,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