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土地方面的矛盾纠纷中,征收补偿分配问题最为突出。很多失地农民反映,自家的土地被征收了,自己并没有拿到安置补偿金,或是拿到的补偿金远远低于自己原有房屋土地的价值。然而,征收部门却说征收补偿费已经按照标准和征收方案,如数发放到土地的所有权人,也就是发到了村委会。
很明显,补偿费是被村委会截流或部分截流了。这些补偿费到底应该给谁?村委会能从中截流扣除吗?要明白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知道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内容。
征收补偿费包括哪些?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需要理解的是:
土地补偿费是对“地”的补偿,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对“人”的补偿,指国家在征收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物”的补偿,是对地上物损失的补偿数额,如普遍存在的建养殖场的情形。
青苗补偿费也是对“物”的补偿,指征收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所产生的损失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推出:土地补偿费因其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对“地”的补偿也就意味着对村集体的补偿。所以,土地补偿费是直接补偿给村委会或村集体的,由村集体通过组织召开村名大会等程序,对土地补偿费统一规划和使用,与村集体中的个人没有直接关系,村委会直接占有使用土地补偿费。
同理可知,地上附着物(主要是房屋、厂房之类的)及青苗补偿费的所有权人是被征收人的个人,对“物”的补偿也就是对被征收村民个人的补偿。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直接补偿分配给被征收的村民个人。村委会是不能占有、截留、侵占或者挪用的。
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简单的说,这个费用是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费用。谁能把失地农民安置妥当,这个费用就应该给谁;如果失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这个费用就要全部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同意后部分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失地农民都不需要村里的安置,那这项费用村委会也是不能截流的。
所以,总体来说,村委会只能占有使用土地补偿费。对于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村委会不能截留、占用、侵占和挪用。能截留的只能是土地补偿费。而就算是对土地补偿费截留,这部分的比例也不能太大。如果村委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有私自挪用或占用的现象,是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利益的。
那如果村集体非法截留了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应当建立相应的村务档案,应当保证真实完整,并妥善保管。
如果作为本村村民,对于征地补偿款一事一无所知,也并没有听说召开过村民会议。
那么,村委会所说的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程序极有可能也是不合法的。即便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决定截留部分补偿款,那么也不是合法的分配方案。
对此,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村务公开,看村民会议是否合法进行,比如是否有村民或者代表签字,表决程序是怎样的等等;除此之外,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申请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进行维权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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