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或者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而在征地拆迁中,村民如认为村集体决定错误,如村集体财产分配方案或者分配协议不合理的,同样可申请村集体组织的上一级政府责令改正。那么,责任机关应当如何做才算是尽到了责令改正的义务?有哪些需要付诸的行动?这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邓青锋、赵帅律师将通过本团队的一则胜诉案例同大家一起探讨。
因委托人所在村集体村组作出的《xx组征地分配方案》中“将13亩征地补偿费按人头均分给村民”的决议违反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导致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被不当瓜分,委托人于2020年6月4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责令改正申请,请求其责令村组改正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是当地街道办超过60日未作出任何答复,而是在委托人对其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后,才超期作出《关于的回复》。
2020年12月14日,当地市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回复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被告对原告的《责令改正申请书》重新作出实体处理。
1.超期答复不仅要确认违法,存在这种情况,还需重新受理并回复!
如果街道办超期答复的事实确实存在,确认违法是必然的,而是否需要被告重新处理,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被告超期答复的内容、是否尽了法定职责后作出的答复、重新作出答复是否具有意义等来分析。
本案中,被告超期作出了回复,为何又被判重新作出回复呢?根据当地市法院的观点:被告超过合理期限回复,存在明显不当。
同时,被告对原告的申请应当作出具体的实质性处理,即应当核实材料、收集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涉案村集体决定如本案中的《xx组分配方案》是否存在违法及侵犯原告权益情形进行认定,进而作出有具体内容的实体处理。
若xx组作出的分配方案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则被告应当责令其改正;否则应当在受理原告申请的基础上驳回其所申请事项。
因此,只有真正经过实体上的处理,街道办的答复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才能保障权利人的权利。需要提醒的是,既然被判重新作出处理,街道办就不能作出与超期答复的内容相同的答复,不能拿第一次超期回复的结果来应付,而必须是经过实体处理后再次作出回复,否则就会面临再次被起诉的后果。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邓青锋、赵帅征地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即使政府机关在期限内作出回复,也不一定是合法的,这要看其是如何回复的。只有履行了该事项下应尽的义务,履行了法定的职责,作出实质意义上的回复,才能保障农民的权利。对于这些问题的判断,一般需要专业律师进行分析。尤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任何一项回复内容都可能会对自己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这样的“细活”,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稳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