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强制搬迁权。其中第二款指出,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也就是说,法院强制执行也不是没有限制的,而是应当符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人民政府只有提供材料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补偿以后,才能启动法院的强制执行。综上,“先补偿、后搬迁”这一原则是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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