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故应当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在行政机关明示或者默示表示不履行行政协议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照合同法第六条和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无效情形,否则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若您是与开发商、村委会等非行政机关签约,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对较大。一旦遇到协议不履行的情况,权益将很难从行政诉讼方面进行救济。而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救济起来难度较大,不利于补偿安置纠纷的解决。 行政机关支付补偿款的时间应当早于被拆迁人腾房的时间,在确认好拆迁补偿款到账之后,再开始交房。 否则,有可能出现钱房两空的局面。而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签订,一定要确认安置房屋的性质、位置、房号、质量要求、房屋交付的时间点以及不适当交付安置房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和分配。 在此,在明律师提醒您,签约拿钱本来是好事,但是一定要在签约的紧要关头多多提高警惕,千万不要大意。补偿安置协议最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签订,以防落入合同的漩涡。总而言之一句话,真金白银拿到手再腾房,不管拿钱、拿房均要约定好交付期限和违约条款,以确保最终顺利拿到满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