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直接决定了补偿的数额,因此向来为大家所关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是评估的大原则,即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应该与相同地段、用途、使用年限等的房地产价值相当。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合评估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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