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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过程中,谁有权利挑房屋征收资产评估机构呢?

征收过程中,谁有权利挑房屋征收资产评估机构呢?

实际生活中,不论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還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都是会涉及到征地拆迁价值评估问题,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评诂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时,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认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重要依据,这对於最终补偿价格的高低具有着不小的影响,那麼怎样选出来的房屋征收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才是比较靠谱的呢?

在明律师深度解读征地拆迁过程中,究竟谁有权利挑选房屋征收资产评估机构呢,资产评估机构的挑选过程中应当注意些什么?

一、谁有权利挑选资产评估机构?

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资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挑选。协商不行的,借助多数决定、随机性挑选等方式确认,具体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而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诂办法》第四条明文规定,房屋征收资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段内商议挑选;在规定时间段内商议不行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借助组织被征收人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投票表决,或是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性方式确认。具体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或者说,一般来说,房地产价格资产评估机构是应当由被征收人来挑选。

而且各地区由于现行政策差异,社会经济发展不一样,对於挑选价格资产评估机构的规定也略有不同。

以江西省为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实施办法》中规定对评估确认的价值及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能够向房地产价格评诂权威专家委员会提交申请鉴定,但没有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利再行授权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诂。

被征收人在能够查阅所在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了解,在面临复杂状况时,能够联系专业律师咨询房地产价格资产评估机构挑选的相关事宜,听取专业律师的建议,保证心中有数,不错选不盲选。

二、商议不行时,该怎么选?

1、举荐式挑选估价机构

挑选估价机构时,有的地区,拆迁人会组织召开由被拆迁人代表、估价机构、拆迁管理部门组成的听证会,主动举荐合适的估价机构供被拆迁人参考。

一般来说,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示公告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屋征收资产评估机构,其公示公告的具体内容包含:房屋拆迁估价资质证书、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估价人员的个人估价资格证书、估价机构的组织机构名称及技术文化素质状况简介、规范的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样本等状况。如被拆迁人代表无坚决反对意见的,就是确认。如被拆迁人代表半数以上持坚决反对态度的,拆迁人可再行举荐估价机构。

2、投票挑选估价机构

换句话说,在商议挑选房地产价格资产评估机构,商议不成功的状况下,还能够通过投票这一多数决定途径来挑选资产评估机构。一般说来,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组织投票,并公布挑选房地产价格资产评估机构公告。

例如《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35条就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挑选房地产价格资产评估机构公告。公告理应注明候选房地产价格资产评估机构基本状况、商议房屋征收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限期、投票时间段、投票地点等注意事项。

3、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

所说自选式挑选估价机构,一般来说是指被拆迁人对原估价报告有异议,经申请办理复核仍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自行挑选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依照同一计算标准重新作出估价报告。自行挑选估价机构的方法有别于自由选择,其受限制条件是,务必是具备估价资质,估价人员务必具有估价资格,执行估价标准务必切合实际,合乎被拆房屋所在城市中的类别质差、房地产市场基准值。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评估程序中的资产评估机构,一般状况下可以从本地资产评估机构中挑选,还能够从异地资产评估机构中挑选。

最后要温馨提醒的是,房屋价格评估环节启动于征收项目的最开始阶段,是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暂停公告公布后的重要步骤之一,被拆迁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挑选房屋征收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申请办理复核、鉴定等权利。如果被拆迁人对原估价报告有异议,或对于挑选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异议,可以联系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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