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土地征收维权活动中,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价值不言而喻: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是获取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信息的重要来源。对于非公开政府信息,例如各类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政府报批文件与批复文件等。作出这些许可证、合同、文件的行为,便是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可诉、具体的行政行为。律师需要通过展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才能获得此类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信息,对症下药,进一步展开诉讼程序;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是计算起诉期限的起始点。因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能够起到重新计算起诉期限的作用,可以帮助委托人使本应由于超过起诉期限而归于失效的诉讼权利重获新生,这也是诉讼程序法保障行政相对人诉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再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对行政机关的督促作用。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本没有或无法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予以佐证,则可以轻易的得出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结论,迫使行政机关放弃其作出违法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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