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临汾市千亩耕地变别墅的相关报道再次将人们关注的目光拉回到“违建别墅”“大棚房”等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上。一边是开发商明目张胆地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建造别墅房屋用于所谓“租赁”,另一边则是监管部门的“一推六二五”——那全是集体土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你不要租也不要买……那么问题来了,在城里人享受田园生活需求客观存在的现实下,农村的“别墅”真的能买吗?买了以后又将会面临什么呢?
一、农村别墅实为“小产权”
小产权是相对于“大产权”而言的。此处所说的大产权,意指由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镇政府等批准建设、能够颁发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房屋。
换言之,这主要是指建设审批手续完备、权利不受限制的房产,就如一般所说的“五证齐全”类的房屋,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而小产权则指的是虽然有一定的手续和证书,但手续不全、权利受有较大限制,实践中的体现一般为相关房产仅有乡镇一级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者村民委员会这一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
而农村的别墅很多就是此种类型,主要是各开发商或者村镇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尤其是农用地修建。正是因为其用地性质的原因,也从根本上决定了农村别墅应归于“小产权”一类。
在明律师曾多次强调过,从严格的法律层面上看,“小产权”一说几乎等同于“没产权”,若再被查实属违法占地,则是赤裸裸的违法建筑。
二、小产权别墅能不能买?
小产权的“小”,既表明了小产权的特点,也决定了其不能像正规商品房一样自由买卖。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就明确,严令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以维护农村集体土地秩序,保障农民权益。
另外,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虽已经允许集体土地入市,但也明确入市流通的集体土地仅限于符合规划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住房依然不得入市流转。
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也即是说,即使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修建的农村别墅,也有可能因为违反土地利用用途而遭受相关处罚,并不能直接用于居住。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新法和政策所鼓励的“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是有其严格用途限制的,不包括建造别墅大院、楼堂会所。
而站在耕地保护的角度上看,“小产权”别墅涉嫌违法占地,无论是购买还是租赁,买受方、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均无法得到保障。
三、已经购买农村别墅,如何“尽力止损”?
首先,依照上述规定,严令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城镇居民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购买本村住房的协议应属无效。对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也即是说,“别墅”购买者可以依法主张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在此基础上向房屋出售者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在此基础上,房屋依旧归房屋出售人所有,房屋出售人因此所获得的价款也应退还房屋购买人。
其次,此类“别墅”如遇征拆,房屋购买人和出让人可事先就相关征拆事项签订相关协议,如就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约定明确,以避免后期发生纠纷。
虽然如上所说,购房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严格意义上讲,房屋购买合同和双方就拆迁补偿款所签订的协议属于两个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拆迁款分配协议的效力。
再次,如果当事人不幸购买的是涉嫌违法占地的别墅房屋,那么在与开发商积极沟通协调处置措施的同时,也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律师函、面谈等途径与清理整治违建别墅的行政机关保持沟通,争取获取适当的“补偿”或者在搬离房屋前后的其他帮助。
这个时候,损失是一定会发生的,别墅是无论如何也住不下去了,大家所能做的也只能是尽力止损了。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城乡有别仍是当下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主旋律。农村的房屋再好,城里人也尚没有依法将其买入手中的途径,这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福利、保障性质所决定的。一方面,大家要杜绝占便宜的侥幸心理,避免低价“购买“长租”农村别墅房屋的行为;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也应当对违法违规销售农村房屋、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予以及时、严厉的打击,阻止其继续坑害其他购房者,而不是坐在办公室里强调“你不要租也不要买”。(郑森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