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的多少,起决定作用的是补偿协议。对于怎么补偿,补偿多少等协议内容规定,其依据来源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以,如果您的征地补偿费用过低,想要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您需要去看看补偿安置方案是不是合法合规。若不合法合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撤销违法的补偿安置方案。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带您来看看在明律师如何审查补偿安置方案,将不合法、不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复议至市政府,最终令其被依法撤销。
委托人的房屋位于辽宁省S市Y区某村,其用涉案房屋合法经营一家草制品加工厂。2020年11月14日委托人得知当地区政府于9月29日作出了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委托人房屋在此补偿安置范围内。
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孟临寒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遂对该多处涉嫌违法的补偿安置方案向S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那么,通过复议途径救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能走得通吗?补偿安置方案真的会被依法撤销吗?
【律师解析: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程序违法】
首先,涉案补偿安置方案并未依法、及时进行张贴公示,未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但申请人并未在房屋所在地见过公示的案涉方案,更未参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过程,对方案补偿标准及方式均不认同,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即是对此安置方案的异议。
其次,本次征收项目混乱,不能保障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根据S市人民政府作出的x政复字〔2020〕85-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可知,区政府因“x街道xx二期地块”征收事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但据此作出的案涉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项目名称却与前述名称不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只有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但两次征收项目均非基于公共利益,且项目存在前后不一致问题,明显违法。
最后,案涉方案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补偿方式的权利。案涉方案征收住宅给予了两种补偿方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置换。
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之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征收,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因此,案涉方案明显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参照最高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再103号》裁定的精神,申请人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即市政府申请复议。
市政府经审查,部分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被申请人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听取被征地相关人员意见等程序,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市政府作出了沈政复字〔202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提出意见权和申请听证权是法律赋予被征地农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绝不容肆意剥夺。未公示、听取意见就直接作出补偿安置方案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为了加速征收进程,征收方有可能会“快马加鞭”省略程序。而本案中在明律师对这一直接关乎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方案提起行政复议进行救济,也是广大被征收人需要学习的行之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孟临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