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五条还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对行政协议的可诉性做了明确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条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条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条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