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上述规定来源于《民事诉讼法》对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其中所谓“新证据”,是指在过去诉讼过程中没有发现的证据,或者说是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