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代理人资格问题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了修改,其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这里取消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即不允许“公民代理”,规范了行政诉讼代理行为。同时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作为代理人,为当事人提供代理费用较为低廉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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