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变更判决做了新规定,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变更判决是撤销判决的补充形式,其适用情形要大大少于撤销判决。法院作出变更判决,需要把事实查清,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因此,本条规定法院是“可以”作出变更判决,而不是一定要作出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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