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本条的主要修改包括:(1)增加了对裁定的处理规定。原法仅对原判决的处理作了规定,对原裁定没有规定;(2)增加了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处理规定,完善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处理规定;(3)完善了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规定。原法规定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本次修改强调不以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条件;(4)增加了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5)增加了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