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其内容主要是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部分重要条款做了进一步规定。关于登记立案制度,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即近期被一些当事人津津乐道的“10分钟立上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否则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