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证据种类问题作了修改,其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四)电子数据……(七)鉴定意见;其中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具有复合性、高科技性、脆弱性、隐蔽性等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响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借此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