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原有的规定在实践中导致 复议机关为了规避当被告的风险而简单作出维持复议决定,使得复议制度的设计初衷难以实现。新法将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一并纳入被告范畴,有助于破解复议 机关的自利倾向,改变复议机关“维持会”的形象,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结合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该 类案件根据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