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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四十四)

摘要: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二审审查范围作了新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四十四)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二审审查范围作了新规定,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所谓全面审查,不仅要审查一审裁判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还要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对上诉案件的全面审查,并不违背法院不告不理的原则。新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二审审限较旧法延长了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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