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即签订协议的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因而变更、解除协议的行为适用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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