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到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程序的一般规则,即
(1)必须首先查明违法事实才能给予行政处罚;(第30条)
(2)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主要包括了解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和其他权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是,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