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最后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到三十四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当场决定程序)。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法律明确,且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程度较低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