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14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设定权限如下:
(1)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名称为“某某法”),可以设定任何一种行政处罚。尤其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名称多为“某某条例”),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罚款的上限由国务院规定。
(5)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上限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