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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二):当事人的拒绝处罚权及检举权

摘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二):当事人的拒绝处罚权及检举权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行政处罚法》第58-61条还分别对行政机关私分罚没财物、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以及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等情形规定了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行政处罚法》第58-61条还分别对行政机关私分罚没财物、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以及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等情形规定了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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