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从轻、减轻处罚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做了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刑法》中称此为“犯罪中止”)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刑法》中称此为“胁从犯”)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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